放心消费示范店的管理
放心消费示范店的管理
凡被授予“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称号的单位,由陕西省美容美发化妆品业协会授予美协统一规格及编号的“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标牌和证书。
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协会指定的专管部门负责,受所在省、市行业管理部门监督。各省、市要为辖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建立档案,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辖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进行巡检,并指定专人向协会定期报送“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的监督检查情况。
协会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的监督和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反映和报告。协会不定期对各“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进行抽查,并要填写《放心消费示范店巡视记录》,《放心消费示范店巡视记录》一式三页,每季度汇总至协会存档。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实行动态管理,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创建标准要求的,应当予以指出,给予口头警告并监督改正。对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创建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经营企业,按照退出程序的规定执行。检查人员对“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的检查结果要如实记录,对发现问题的,要记录好处理意见。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有效期为二年,到期重新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续延二年。行业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牌匾。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的退出。
为激励经营企业争创“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对“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以确保“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的质量。
“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退出分为自动退出、劝其退出和强制退出。
(1)自动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
1、经营者主动放弃参加创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活动的;
2、改行(指不再经营美容美发化妆品等行业)、转让、歇业、注销的。
(2)劝其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劝其退出:
1、根据辖区酒类管理部门和所在省、市酒类管理部门对“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的检查所作处理意见,警告累积三次以上(不含三次)的;
2、改行、转让、歇业不办理相关手续,又不自动退出的;
3、在处理消费纠纷中,不积极主动,态度蛮横的。
(3)强制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退出:
(1)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2)使用非法添加物及违规使用不合要求添加剂的;
(2)一年内被有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3)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因行业类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因质量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的;
(5)拒不遵守“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相关规定的;
(6)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消费者的;
(7)不接受劝其退出又不进行整改或短期难以整改的;
(8)其它原因应给予强制退出的。
对拟收回牌匾、撤销“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荣誉称号的,由所在省、市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做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创建办提交书面收回、撤销意见,并附相关事实依据。创建办在收到书面撤销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下达书面收回、撤销文件,并与授牌公告相当的范围内重新予以公告。
协会应在收到收回、撤销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经营者,会同所在省、市相关管理部门收缴统一制作的“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牌匾。
自动退出和劝其退出的经营者,在符合有关创建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创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
被撤销“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荣誉称号的经营者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授予“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的荣誉称号。特别指出,由于制售假酒、以次充好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重新申请创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
为鼓励经营者争创“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对获得“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荣誉称号的酒类经营企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创建办的统一安排,优先享受有关扶植政策和参与陕西省美容美发化妆品业协会组织的考察、培训等活动。
协会联合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的宣传,扩大“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的影响,树立“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店”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