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亮点引关注—化妆品行业监管升级

来源:陕西美协 作者: 点击数:6219 日期:2020-07-08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9年以来,我国化妆品监管行政法规的首次全面修改,也意味着实行了30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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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子荑

  6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1989年颁布并于2019年进行修改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中国商报记者通过采访业内专家及对比之前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现,此次发布的条例主要有三大亮点,对整个化妆品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亮点一:明确“注册+备案”制度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北京京商流通战略研究院院长赖阳表示,此前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主要限于卫生领域的监管,而此次发布的条例对整个化妆品市场的生产经营进行全面监管。

  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了化妆品的“注册+备案”制度。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而在此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和进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部分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工作。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此,赖阳表示,之前国家对化妆品管理只提出“审批”,如今国家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化妆品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管理,使得行业管理更加明细化、流程更加规范;对化妆品企业也明确了应按照怎样的流程进行合法经营。

  亮点二: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除了对化妆品进行分类管理外,此次颁布的条例还对化妆品原料进行了分类管理,这给化妆品企业使用新原料留出了更多空间。条例规定,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此外,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而在此前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为,“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许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对此,赛恩资本创始合伙人夏天坦言,之前我国对化妆品行业原料目录管理非常严格,我国化妆品原料目录数量比欧美国家少很多,这导致很多国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不得不进行配方修改,也阻碍了我国化妆品行业研发和新品开发的进程。如今,国家对化妆品原料施行“备案+注册”的管理模式,这是非常合理的,给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留出了更大的空间,相关化妆品可能会出现数量的猛增。

  亮点三:功效宣传要讲求真凭实据

  条例要求化妆品企业进行功效宣传时需要有充分的实验数据和论文证明,这对规范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此次颁布的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要求企业进行化妆品功效宣传要讲求“真凭实据”。实际上,这是困扰消费者、化妆品企业乃至整个化妆品行业很久的问题。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对此,赖阳表示,之前很多化妆品企业进行功效宣传,往往都缺少正规的实验数据,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有消费者反映,使用某些化妆品最初效果很好,但后续却出现了安全问题。此次条例的发布正好填补了这一化妆品行业宣传的盲区。

  夏天也表示,很多化妆品品牌是依靠社交媒体的宣传出名的,但它们更多是蹭了个概念,功效宣传缺少科学依据。此次条例要求化妆品企业进行功效宣传时需要有充分的实验数据和论文证明,这可以杜绝化妆品行业中纯概念的推广,对规范整个行业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