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陕西美协 作者: 点击数:7309 日期:2015-12-24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美容美发化妆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由于工作和业务发展之需要,经2015年四次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决定于2016年1月对协会会员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整。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组织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个地区、市、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指协会全体会员,包括:会员、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第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办公机构,根据协会章程对会员 进行服务与管理。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政治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讨论本会的管理办法和其它重大事项,有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3、享有民主选举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参与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协会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在当地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1、参加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培训讲座、技能竞赛和考察活动等;
2、推荐参加全国、港、澳、台及国外行业交流及评比表彰等活动。
3、 了解市场动态,懂得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三)支持与服务:
1、如遇投诉或发生纠纷,可要求协会帮助调解。
2、 可获得协会注册资格认证,并免费进入协会人才库。
3、 优先享受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各种服务项目。
4、享受协会各种宣传媒介的优先、优惠、免费服务。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监督。
2、主动向协会反应行业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3、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参与协会举办的诚信活动,根据诚信美容标准完善院店。。
4、热爱协会,不发表有损协会的言论,不作损害协会形象的事情。协会颁发的各种职务、荣誉牌匾、证书,不得私自转让,出借,毁坏。
5、响应协会号召,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协会举办的活动,每届至少参加一次会员大会。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政治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和委员会议,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讨论本会的管理办法和其它重大事项,有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3、享有民主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4、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参与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协会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在当地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1、参加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学术交流会、医美讲座、教育培训等,技能竞赛、学习专业知识;
2、获得最新产品及技术信息,人才信息等。
3、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懂得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三)支持与服务
1、在经营中遇到困难中,有权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维护正常的合法权益。
2、如遇投诉或发生纠纷,可要求协会帮助调解。
3、可获得协会注册资格认证,并免费进入协会人才库。
4、开业或店庆时,协会安排分会领导、专业委员会主任或会员主管出席并致辞庆贺。
5、优先享受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各种服务项目。
6、享受协会各种宣传媒介的优先、优惠、免费服务。
7、优先优惠在协会的地区活动和区县分支机构中担当职务(地区工作站、专业委员会等)。
第八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监督,积极配合协会各级工作站、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的管理与服务。
2、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参与协会举办的诚信活动,根据诚信美容标准完善院店。
3、热爱协会,不发表有损协会的言论,不作损害协会形象的事情。协会颁发的各种职务、荣誉牌匾、证书,不得私自转让,出借,毁坏。
4、响应协会号召,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协会举办的活动,每届至少参加二次会员大会或委员会议。
5、为协会推荐会员,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政治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讨论本会的会费收取标准、管理办法和其它重大事项,有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3、享有民主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协会经营管理,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执行理事会决议,参与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协会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在当地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6、决定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1、参加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学术交流会、医美讲座、教育培训、技能大赛等,学习专业知识;
2、推荐参加全国、港、澳、台及国外行业交流、评比表彰等活动。
3、获得最新产品及技术信息,人才信息等。
4、 了解市场动态,懂得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三)支持与服务
1、经营中遇到困难中,有权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维护正常的合法权益。
2、如遇投诉或发生纠纷,可要求协会帮助调解。
3、可获得协会注册资格认证,并免费进入协会人才库。
4、协助办理经营当中的相关证照。
5、开业或店庆时,由分会领导或秘书长出席并致辞庆贺。
6、优先享受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各种服务项目。
7、享受协会各种宣传媒介的优先、优惠、免费服务。
8、优先优惠在协会的重大活动(美博会、技能大赛、学术交流、鉴定考评、行业督察)和分支机构中担当职务(区县工作站站长、分会副会长、专业委员会等)。
第十条 理事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监督。
2、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美博会、技能大赛、培训讲座、评比表彰等活动。
3、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
4、热爱协会,不发表有损协会的言论,不作损害协会形象的事情。协会颁发的各种职务、荣誉牌匾、证书,不得私自转让,出借,毁坏。
5、响应协会号召,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二次协会举办的活动,每届至少参加三次会员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议。
6、为协会推荐会员,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政治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讨论本会的会费收取标准、管理办法和其它重大事项,有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3、享有民主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协会经营管理,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执行理事会决议,参与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协会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在当地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6、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种会议或出席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参与协会的相关职能活动。
7、决定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8、组织各项培训讲座及相关行业竞赛、美博会、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1、参加和组织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培训讲座、技能竞赛、优秀推荐等,学习专业知识;
2、推荐参加全国、港、澳、台及国外行业交流、评比表彰等活动。
3、获得最新产品及技术信息,人才信息等。
4、了解市场动态,懂得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三)支持与服务
1、在经营中遇到困难中,有权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维护正常的合法权益。
2、如遇投诉或发生纠纷,可要求协会帮助调解。
3、可获得协会注册资格认证,并免费进入协会人才库。
4、协助办理经营当中的相关证照。
5、开业或店庆时,由协会副会长或邀请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出席并致辞庆贺。
6、优先享受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各种服务项目。
7、享受协会各种宣传媒介的优先、优惠、免费服务。
8、优先优惠在协会的重大活动(大赛、学术交流、鉴定考评、行业督察)和分支机构中担当职务(地区工作站站长、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监督,积极配合和参与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的管理与服务。
2、参与协会重大活动的策划并组织会员积极参加。
3、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
4、热爱协会,不发表有损协会的言论,不作损害协会形象的事情。协会颁发的各种职务、荣誉牌匾、证书,不得私自转让,出借,毁坏。
5、响应协会号召,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三次协会举办的活动,每届至少参加四次会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议。
6、为协会推荐会员,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 副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副会长的权利
(一)政治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参与决定本会的会费收取标准、管理办法和其它重大事项的提议,有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3、享有民主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各机构负责人;
4、执行理事会决议,参与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协会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在当地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6、参与协会经营管理,享有协会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参与决策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种会议或出席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担任协会的相关职能活动的领导。
9、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1、参加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培训讲座、技能竞赛、优秀推荐等,学习专业知识;
2、推荐参加全国、港、澳、台及国外行业交流、评比表彰等活动。
3、获得最新产品及技术信息,人才信息等。
4、 了解市场动态,懂得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三)支持与服务
1、经营中遇到困难,有权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维护正常的合法权益。
2、如遇投诉或发生纠纷,可要求协会帮助调解。
3、可获得协会注册资格认证,并免费进入协会人才库。
4、协助办理经营当中的相关证照。
5、开业或店庆时,协会会长或邀请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出席并致辞庆贺。
6、优先享受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各种服务项目。
7、享受协会各种宣传媒介的优先、优惠、免费服务。
8、优先优惠在协会的重大活动(美博会、技能大赛、学术交流、鉴定考评、行业督察、优秀推荐等)和分支机构中担当职务(地区工作站站长、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
第十四条 副会长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监督。
2、参加和组织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培训讲座、技能竞赛、优秀推荐等。
3、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
4、热爱协会,不发表有损协会的言论,不作损害协会形象的事情。协会颁发的各种职务、荣誉牌匾、证书,不得私自转让,出借,毁坏。
5、响应协会号召,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加四次协会举办的活动,每年至少参加四次会长会议。
6、为协会推荐成员,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一条 陕西省美容美发化妆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由于工作和业务发展之需要,经2015年四次会员大会决议通过,决定于2016年1月对协会会员权利和义务进行调整。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组织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个地区、市、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指协会全体会员,包括:会员、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第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办公机构,根据协会章程对会员 进行服务与管理。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政治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讨论本会的管理办法和其它重大事项,有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3、享有民主选举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参与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协会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在当地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1、参加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培训讲座、技能竞赛和考察活动等;
2、推荐参加全国、港、澳、台及国外行业交流及评比表彰等活动。
3、 了解市场动态,懂得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三)支持与服务:
1、如遇投诉或发生纠纷,可要求协会帮助调解。
2、 可获得协会注册资格认证,并免费进入协会人才库。
3、 优先享受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各种服务项目。
4、享受协会各种宣传媒介的优先、优惠、免费服务。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监督。
2、主动向协会反应行业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3、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参与协会举办的诚信活动,根据诚信美容标准完善院店。。
4、热爱协会,不发表有损协会的言论,不作损害协会形象的事情。协会颁发的各种职务、荣誉牌匾、证书,不得私自转让,出借,毁坏。
5、响应协会号召,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协会举办的活动,每届至少参加一次会员大会。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政治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和委员会议,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讨论本会的管理办法和其它重大事项,有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3、享有民主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4、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参与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协会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在当地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1、参加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学术交流会、医美讲座、教育培训等,技能竞赛、学习专业知识;
2、获得最新产品及技术信息,人才信息等。
3、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懂得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三)支持与服务
1、在经营中遇到困难中,有权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维护正常的合法权益。
2、如遇投诉或发生纠纷,可要求协会帮助调解。
3、可获得协会注册资格认证,并免费进入协会人才库。
4、开业或店庆时,协会安排分会领导、专业委员会主任或会员主管出席并致辞庆贺。
5、优先享受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各种服务项目。
6、享受协会各种宣传媒介的优先、优惠、免费服务。
7、优先优惠在协会的地区活动和区县分支机构中担当职务(地区工作站、专业委员会等)。
第八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监督,积极配合协会各级工作站、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的管理与服务。
2、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参与协会举办的诚信活动,根据诚信美容标准完善院店。
3、热爱协会,不发表有损协会的言论,不作损害协会形象的事情。协会颁发的各种职务、荣誉牌匾、证书,不得私自转让,出借,毁坏。
4、响应协会号召,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协会举办的活动,每届至少参加二次会员大会或委员会议。
5、为协会推荐会员,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政治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讨论本会的会费收取标准、管理办法和其它重大事项,有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3、享有民主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协会经营管理,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执行理事会决议,参与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协会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在当地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6、决定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1、参加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学术交流会、医美讲座、教育培训、技能大赛等,学习专业知识;
2、推荐参加全国、港、澳、台及国外行业交流、评比表彰等活动。
3、获得最新产品及技术信息,人才信息等。
4、 了解市场动态,懂得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三)支持与服务
1、经营中遇到困难中,有权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维护正常的合法权益。
2、如遇投诉或发生纠纷,可要求协会帮助调解。
3、可获得协会注册资格认证,并免费进入协会人才库。
4、协助办理经营当中的相关证照。
5、开业或店庆时,由分会领导或秘书长出席并致辞庆贺。
6、优先享受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各种服务项目。
7、享受协会各种宣传媒介的优先、优惠、免费服务。
8、优先优惠在协会的重大活动(美博会、技能大赛、学术交流、鉴定考评、行业督察)和分支机构中担当职务(区县工作站站长、分会副会长、专业委员会等)。
第十条 理事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监督。
2、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美博会、技能大赛、培训讲座、评比表彰等活动。
3、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
4、热爱协会,不发表有损协会的言论,不作损害协会形象的事情。协会颁发的各种职务、荣誉牌匾、证书,不得私自转让,出借,毁坏。
5、响应协会号召,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二次协会举办的活动,每届至少参加三次会员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议。
6、为协会推荐会员,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政治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讨论本会的会费收取标准、管理办法和其它重大事项,有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3、享有民主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协会经营管理,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执行理事会决议,参与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协会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在当地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6、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种会议或出席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参与协会的相关职能活动。
7、决定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8、组织各项培训讲座及相关行业竞赛、美博会、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1、参加和组织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培训讲座、技能竞赛、优秀推荐等,学习专业知识;
2、推荐参加全国、港、澳、台及国外行业交流、评比表彰等活动。
3、获得最新产品及技术信息,人才信息等。
4、了解市场动态,懂得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三)支持与服务
1、在经营中遇到困难中,有权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维护正常的合法权益。
2、如遇投诉或发生纠纷,可要求协会帮助调解。
3、可获得协会注册资格认证,并免费进入协会人才库。
4、协助办理经营当中的相关证照。
5、开业或店庆时,由协会副会长或邀请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出席并致辞庆贺。
6、优先享受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各种服务项目。
7、享受协会各种宣传媒介的优先、优惠、免费服务。
8、优先优惠在协会的重大活动(大赛、学术交流、鉴定考评、行业督察)和分支机构中担当职务(地区工作站站长、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监督,积极配合和参与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的管理与服务。
2、参与协会重大活动的策划并组织会员积极参加。
3、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
4、热爱协会,不发表有损协会的言论,不作损害协会形象的事情。协会颁发的各种职务、荣誉牌匾、证书,不得私自转让,出借,毁坏。
5、响应协会号召,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三次协会举办的活动,每届至少参加四次会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议。
6、为协会推荐会员,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 副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副会长的权利
(一)政治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参与决定本会的会费收取标准、管理办法和其它重大事项的提议,有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3、享有民主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各机构负责人;
4、执行理事会决议,参与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协会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在当地拥有参政议政的权利。
6、参与协会经营管理,享有协会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参与决策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种会议或出席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担任协会的相关职能活动的领导。
9、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1、参加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培训讲座、技能竞赛、优秀推荐等,学习专业知识;
2、推荐参加全国、港、澳、台及国外行业交流、评比表彰等活动。
3、获得最新产品及技术信息,人才信息等。
4、 了解市场动态,懂得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三)支持与服务
1、经营中遇到困难,有权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维护正常的合法权益。
2、如遇投诉或发生纠纷,可要求协会帮助调解。
3、可获得协会注册资格认证,并免费进入协会人才库。
4、协助办理经营当中的相关证照。
5、开业或店庆时,协会会长或邀请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出席并致辞庆贺。
6、优先享受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各种服务项目。
7、享受协会各种宣传媒介的优先、优惠、免费服务。
8、优先优惠在协会的重大活动(美博会、技能大赛、学术交流、鉴定考评、行业督察、优秀推荐等)和分支机构中担当职务(地区工作站站长、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
第十四条 副会长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监督。
2、参加和组织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培训讲座、技能竞赛、优秀推荐等。
3、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
4、热爱协会,不发表有损协会的言论,不作损害协会形象的事情。协会颁发的各种职务、荣誉牌匾、证书,不得私自转让,出借,毁坏。
5、响应协会号召,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加四次协会举办的活动,每年至少参加四次会长会议。
6、为协会推荐成员,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章 入会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主要是以美容、美发、化妆品业为主体和相关的,如按摩、减肥、医美、教育培训等行业人士参加的社会团体。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活动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申请须提供:
1、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个人学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3、个人简历1份
4、书面申请书1份。
(二)组织申请须提供:
1、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营业执照、许可证、代码证等证照副本或复印件2份。
3、组织介绍或经营情况介绍1份;
4、书面申请1份。
(三)申请人须保证所提供资料是真实有效的,且保证以上资料所说明的事项如发生变化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会员提出申请,由协会会员部核准后发给会员证;
(三)入会会员并提出担任委员或执行委员,由会员部考察后交秘书处核准并发给证书;
(四)入会会员并提出担任常务委员或副会长职务的,由秘书处考察后,提交会长会议研究核准,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五)会员证遗失时应向本会申请补发并说明丢失原因,可按原证号码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章 退会管理
第十八条 除名退会
会员具有以下行为,协会将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的;
3、自行停止本行业业务满2年的;
4、不服从协会管理,不参与协会年检或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5、长期不参加会员会议与会员活动的;
6、利用会员和协会名义,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
7、诚信缺失,屡教不改,经营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多次被媒体曝光或职能部门处罚的;
8、恶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在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被协会除名退会的,协会有权要求交还会员证和协会颁发的铭牌证照,拒不交还者,协会将通报声明,予以作废,并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会员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条 协会每年对会员实行年检制度,进行综合考核奖惩,考核项目主要参照会员义务的各项内容。根据会员义务的履行情况,会员考核结果分为:严重违纪、表现不佳、表现积极、优秀会员和特殊贡献等五类。
第二十一条 严重违纪指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投诉较多,不服从协会管理,不参与协会活动。会员被评为严重违纪的,协会将坚决予以开除,收回所发会员证、铭牌等证件资料。除通报除名外,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整顿;如存在侵犯协会利益的行为,协会将追求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表现不佳指服务欠佳,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不按时缴纳会费和参与年检,对协会的各项活动比较消极或经常迟到等。对于表现不佳的会员,协会将给予提醒和警告,督促其履行职责,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态度端正,积极改正者,继续保留一年会员资格,反之将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表现积极指能够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给协会推荐会员,并为协会献计献策。表现积极的会员,将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给予通报表彰,并在次年给予享有免费指导培训和优先优惠享受本协会的业务协助、专项培训等。
第二十四条 优秀会员指热情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为协会推荐会员,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关注下岗职工,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协会将对优秀会员授予证书或牌匾,并在协会网站等宣传上给予通报表彰及奖励等,同时将推荐进入协会的各级职能机构担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 特别贡献指在协会经营过程中,参与协会的经营管理,主动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为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协会做除特别贡献的会员,协会将授予特别贡献证书或牌匾,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给予通报表彰及奖励,同时将优先推荐进入当地或省市工商联、妇联、青联、政协或人大,或成为当地职能部门的协管员、监督检查员,享有参议参政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相关内容由秘书处依据本协会章程和职能制定,经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变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为本协会会员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与本协会章程、 规章制度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地市分会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地市分会会长的权利
(一)政治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参与决定本会的会费收取标准、管理办法和其它重大事项的提议,有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3、享有民主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各机构负责人;
4、执行理事会决议,参与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参与协会经营管理,享有协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6、代表当地协会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种会议或出席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担任协会的相关职能活动的领导。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1、代表本地区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参与决策权。
2、推荐参加全国、港、澳、台及国外行业学术、技术交流及考察学习等活动。
3、获得最新产品及技术信息,人才信息等。
4、 了解市场动态,懂得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三)支持与服务
1、经营中遇到困难,有权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维护正常的合法权益。
2、如遇投诉或发生纠纷,可要求协会帮助调解。
3、可获得协会注册资格认证,并免费进入协会人才库。
4、优先享受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各种服务项目。
5、享受协会各种宣传媒介的优先、优惠、免费服务。
6、优先优惠在协会的重大活动(培训讲座、大赛、学术交流、鉴定考评、行业督察)担当职务。
第二条 地市分会会长的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监督。
2、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
3、热爱协会,不发表有损协会的言论,不作损害协会形象的事情。
4、响应协会号召,组织当地行业人士参加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各项培训讲座、技能竞赛和考察活动等。
5、为协会推荐会员,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6、制定和完善地区管理制度,领导本地区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申请须提供:
1、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2、个人学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3、个人简历1份
4、书面申请书1份。
(二)组织申请须提供:
1、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营业执照、许可证、代码证等证照副本或复印件2份。
3、组织介绍或经营情况介绍1份;
4、书面申请1份。
(三)申请人须保证所提供资料是真实有效的,且保证以上资料所说明的事项如发生变化将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会员提出申请,由协会会员部核准后发给会员证;
(三)入会会员并提出担任委员或执行委员,由会员部考察后交秘书处核准并发给证书;
(四)入会会员并提出担任常务委员或副会长职务的,由秘书处考察后,提交会长会议研究核准,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五)会员证遗失时应向本会申请补发并说明丢失原因,可按原证号码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章 退会管理
第十八条 除名退会
会员具有以下行为,协会将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的;
3、自行停止本行业业务满2年的;
4、不服从协会管理,不参与协会年检或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5、长期不参加会员会议与会员活动的;
6、利用会员和协会名义,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
7、诚信缺失,屡教不改,经营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多次被媒体曝光或职能部门处罚的;
8、恶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在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被协会除名退会的,协会有权要求交还会员证和协会颁发的铭牌证照,拒不交还者,协会将通报声明,予以作废,并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会员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条 协会每年对会员实行年检制度,进行综合考核奖惩,考核项目主要参照会员义务的各项内容。根据会员义务的履行情况,会员考核结果分为:严重违纪、表现不佳、表现积极、优秀会员和特殊贡献等五类。
第二十一条 严重违纪指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投诉较多,不服从协会管理,不参与协会活动。会员被评为严重违纪的,协会将坚决予以开除,收回所发会员证、铭牌等证件资料。除通报除名外,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整顿;如存在侵犯协会利益的行为,协会将追求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表现不佳指服务欠佳,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不按时缴纳会费和参与年检,对协会的各项活动比较消极或经常迟到等。对于表现不佳的会员,协会将给予提醒和警告,督促其履行职责,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态度端正,积极改正者,继续保留一年会员资格,反之将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表现积极指能够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给协会推荐会员,并为协会献计献策。表现积极的会员,将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给予通报表彰,并在次年给予享有免费指导培训和优先优惠享受本协会的业务协助、专项培训等。
第二十四条 优秀会员指热情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为协会推荐会员,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关注下岗职工,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协会将对优秀会员授予证书或牌匾,并在协会网站等宣传上给予通报表彰及奖励等,同时将推荐进入协会的各级职能机构担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 特别贡献指在协会经营过程中,参与协会的经营管理,主动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为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协会做除特别贡献的会员,协会将授予特别贡献证书或牌匾,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给予通报表彰及奖励,同时将优先推荐进入当地或省市工商联、妇联、青联、政协或人大,或成为当地职能部门的协管员、监督检查员,享有参议参政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相关内容由秘书处依据本协会章程和职能制定,经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变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为本协会会员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与本协会章程、 规章制度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地市分会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地市分会会长的权利
(一)政治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参与决定本会的会费收取标准、管理办法和其它重大事项的提议,有随时向秘书处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3、享有民主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研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各机构负责人;
4、执行理事会决议,参与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参与协会经营管理,享有协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6、代表当地协会参加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种会议或出席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担任协会的相关职能活动的领导。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1、代表本地区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参与决策权。
2、推荐参加全国、港、澳、台及国外行业学术、技术交流及考察学习等活动。
3、获得最新产品及技术信息,人才信息等。
4、 了解市场动态,懂得科学决策,规避风险。
(三)支持与服务
1、经营中遇到困难,有权要求协会提供帮助,维护正常的合法权益。
2、如遇投诉或发生纠纷,可要求协会帮助调解。
3、可获得协会注册资格认证,并免费进入协会人才库。
4、优先享受政府职能部门授权的各种服务项目。
5、享受协会各种宣传媒介的优先、优惠、免费服务。
6、优先优惠在协会的重大活动(培训讲座、大赛、学术交流、鉴定考评、行业督察)担当职务。
第二条 地市分会会长的的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监督。
2、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杜绝“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
3、热爱协会,不发表有损协会的言论,不作损害协会形象的事情。
4、响应协会号召,组织当地行业人士参加协会举办的美博会、各项培训讲座、技能竞赛和考察活动等。
5、为协会推荐会员,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6、制定和完善地区管理制度,领导本地区各机构开展工作;